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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當心被補稅處罰

   ( 臺中訊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之汽車,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參加定期檢驗,未依規定期限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參加定期檢驗,一旦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又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除補徵註銷日至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強調,除了車輛行駛外,停放在路邊收費停車格、路旁或巷弄內,也都算是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如果車輛已經因為逾期沒檢驗被註銷牌照,應儘速至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才能安心使用車輛,民眾千萬別抱著僥倖的心理,以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遭到處罰喔 !   

更新日期: 10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