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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已逾30日假扣押裁定,不得申請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 30日而未聲請執行者,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得據以向稅捐處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3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始得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查其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儘速獲得償還。但是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條第 3項規定,債權人如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倘若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該處特別提醒債權人,為確保您的權益,持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務必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 30日內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 10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