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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尚未登記案件,可退回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只要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 5 年內,辦理退還已繳之土地增值稅,並需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等資料,另請注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原申報書之原留印章相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亦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而形成欠稅之情形。

更新日期: 10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