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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分期繳納遺產或贈與稅案件,未依限期繳納者,將1次發單通知繳納且無法再享有分期繳納之權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遺產或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如納稅義務人其中一期應納稅額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餘額 1 次發單通知繳清,並加計利息,且該筆稅款將無法再申請分期繳納之權利。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 90 萬元,遺有土地 1 筆,繳納期間 105 8 26 日起至 10 25 日止,繼承人乙君等表示現金繳納有困難,於繳納期限 10 25 日前填具申請書申請分期繳納,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准分 18 期繳納,每期間隔為 2 個月。如乙君就第 6 期稅款未於期限內繳納,稽徵機關將就等 6 至第 18 期應繳納之稅款 1 次發單並加計利息通知納稅義務人繳清。
該局指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可於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一定要記得依限繳納,否則,須就未繳納餘額連同利息一次繳清,將喪失分期繳納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