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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道路使用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地價稅
新聞日期:2017/02/21

      近來有民眾表示,其所有土地雖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 可是已經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 只要不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的申請,惟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 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的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持環境品質; 對居民而言,該法定空地不只提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已,亦可計入建蔽率,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因而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仍須繳納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私有土地若屬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者,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 40 日(即 9  22 日)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 但必須注意該土地是否為房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法定空地,以免造成徵納雙方爭議,徒增困擾,並維護自己的權益。

更新日期: 1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