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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一年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紀小姐最近準備出售一筆房地而遷出戶籍,想瞭解日後出售時是否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 ( 一生一次 ) 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 1. 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 3. 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5. 房屋稅評定現值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 10 %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將戶籍遷出,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雖然形式上與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不符,但確實為合情合理,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徵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