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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依財政部 67年 7月 24日台財稅第 34896號函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此時,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如下表,共有人將共有土地辦理分割,經分算各人取得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之價值不等,其中甲、丙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受贈人乙、丁因取得土地價值增多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於甲、丙申報贈與稅時得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土地共有人

分割前土地價值

分割後土地價值

350

300

0

50

220

300

80

0

500

400

0

100

230

300

70

0

200

200

0

0

合計

1500

1500

150

150

  該局特別指出,倘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便視同贈與。納稅義務人如對以上說明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惠玲,電話: 04-23051111轉 2222

更新日期: 10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