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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列報列舉扣除
新聞日期:2017/08/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以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近年來因房價高漲,低於市價的地上權住宅,吸引不少購屋族青睞,而地上權住宅卻以往因購屋者未能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除不能向銀行申請自用住宅貸款,也無法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規定,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尚無不同,爰於105年1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690644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以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購買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舉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