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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報稅錯誤
新聞日期:2017/04/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彙整以往年度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年滿70 歲者,免稅額可增加 50% ;但申報扶養年滿 70 歲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仍僅適用一般免稅額。

二、誤報扶養親屬或其他親屬: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超過 20 歲之子女須符合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如子女已超過 20 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子女或不符規定之其他親屬(如未同居一家之甥、姪或有經濟能力之親屬之子女)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三、夫妻合併或未合併申報錯誤: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為夫妻,如 106  2 月結婚,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另夫妻分居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申報時,則應於申報書上註記夫妻分居。

四、誤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學費: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每人每年得扣除25,000 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已接受政府補助者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其他扶養親屬之學費都不得扣除。

五、保險費申報錯誤: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申報 24,000 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逹 24,000 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扣除),但只能申報納稅義務人、 配偶、 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捐贈申報錯誤:

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七、房貸利息申報錯誤: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必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 30 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整正確,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