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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居留年滿183天海外所得須辦申報
新聞日期:2010/02/08

《稅務問答》

外人居留年滿183天海外所得須辦申報

【本報訊】

民雄方小姐問: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

        來臺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士日趨增多,而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者,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2010-02-08/經濟日報/A15版/零售流通.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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