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A14/稅務法務 2010/02/27
假藉股權移轉,逃避所得稅 婦人補帶罰逾2.8億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納稅人及其配偶藉由形式上股權的移轉,實質上將原本應該獲得分配的營利所得,轉換成免稅證券交易所得,進而規避綜合所得稅應納的租稅,國稅局自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加以處罰。
台北市謝姓女市民與唐姓配偶,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分散營利、利息所得,並涉及漏報所得,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 .91億餘元外,並處以罰鍰計9,568萬餘元。謝女連補帶罰要繳交2.8 7億餘元,她自然不服,以國稅局的處罰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將國稅局告進法院。
謝女結算申報民國9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經國稅局查獲其唐姓配偶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分散營利、利息所得,合計1,003萬餘元,另漏報夫妻兩人取自銘沛投資公司、宇晶投資公司及晶裕投資公司營利所得,共計4.75億餘元。
國稅局因此重新核算唐、謝夫妻的綜合所得總額,並開單核定謝女 90年度綜合所總額4.93億餘元,補徵稅額1.91億餘元,並依所得稅法按所漏稅額1.91億餘元,處以罰鍰計9,568萬餘元。
謝女不服,申請復查決定,除獲准追減營利所得64萬餘元,追認可扣抵稅額49萬餘元,追減罰鍰234萬餘元外,其餘維持原開單所核定罰鍰金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謝女敗訴。
判決書指出,謝女及配偶藉由形式上股權移轉,實質上將銘沛等3家公司原應分配予謝女及配偶的營利所得,轉換成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個人綜所稅負很清楚,謝女具備主觀上故意漏報營利所得,就租稅公平而言,除應加以課稅外,其因而發生漏稅的結果,也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應處罰的構成要件。本件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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