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租稅行事曆
財產規劃季報
財產規畫案例
首頁財富話題最新稅務新聞
生前兩年贈與子女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日期:2010/03/02

《稅務問答暨快訊》

生前兩年贈與子女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稅務問答暨快訊】

屏東市王先生來電詢問:

        因其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一筆土地給他,遺產稅申報是否要申報該筆土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三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是,如果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2010-03-02/經濟日報/A15版/零售流通.稅務法務】

回稅務新聞列表
本會地址地圖傳真電話 | 網站建議 | 網站導覽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5樓之4|電話:(02)2735-7733|傳真:(02)2735-9922
Copyright © 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