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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3日前報備…甲仙強震災損 可減稅
新聞日期:2010/03/08

下月3日前報備…甲仙強震災損 可減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因南台強震,導致產生的財產損失,在4月3日前向稅捐機關報備者,明(100)年5月申報個人及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獲得減稅。

        財政部說,災害損失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未逾350萬元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4日台灣地區發生規模6.4強烈地震,震央在高雄縣甲仙鄉,財政部指出,受災地區的企業或納稅人,可以獲得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娛樂稅等稅捐減免。

        以所得稅為例,受災戶應該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明年辦理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災害損失減稅。

        房屋因震災受創者,可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因地震導致土地崩塌、流失等無法使用者,地價稅可全免,但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日前40天(即99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2010-03-08/經濟日報/A15版/零售流通.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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