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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金融商品 利息課稅10% 企業投資併入營所稅計算,明年報稅時適用
新聞日期:2010/03/10

工商時報 A16/稅務法務 2010/03/10

個人購金融商品 利息課稅10% 企業投資併入營所稅計算,明年報稅時適用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越來越多樣的金融商品,其所產生的利息都有新的課稅規定。根據去年新修正的所得稅法,南區國稅局整理出所有金融商品今年新的課稅標準,基本的原則是,金融商品在個人課稅方面都採10%的分離課稅稅率。至於企業,全部併入營所稅計算,在明(100)年申報今年營所稅時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去(98)年所得稅法修正之後,許多金融商品的投資人,對於新的稅法實施日期、以及稅率等,仍有相當多不清楚之處,因此,該局特別整理相關資料,讓投資人可以一目瞭然。

  國稅局表示,各項金融商品課稅方式會以持有人作為區分,也就是區分個人以及企業,居於課稅方便,個人投資者全部採取分離課稅,稅率一律10%,開始試用時點為今年1月1日起,也就是說,個人投資人今年買賣金融商品時,在取得利息所得時,便全部採新稅率課稅。

  至於企業投資人,開徵時點也是今年起,只不過課徵方式是併入營所稅一併計算,因此企業投資人在明年申報營所稅時,才會採取新的稅率方式計算。

  國稅局表示,此次調整稅率的金融商品包括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債(票)券附條件交易、以及結構性商品交易所得、債券共計5項。

  國稅局強調,調降後的新稅制,係符合國際潮流,除可望降低稽徵成本、活絡市場、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外,尚能提升金融市場的租稅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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