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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寄宿家庭費用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新聞日期:2010/03/12

《稅務問答》

國外寄宿家庭費用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

湖口孫小姐問:

        小孩利用暑假到國外遊學,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小孩利用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不可申報列舉租金支出。

【2010-03-12/經濟日報/A20版/零售流通.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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