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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頭買土地 賺錢須申報
新聞日期:2010/07/17

工商時報 A14/稅務法務 2010/07/17

借人頭買土地 賺錢須申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長鄭義和16日表示,借用他人名義投資一般土地,不管是多人聯合購買以其中1人名義登記,或者以出資借用他人登記,在賣出獲利之後,當年度必須申報綜所稅,否則以漏報所得處以罰鍰。

  鄭義和指出,多人合資,其中出資人隱名共同購買土地,所獲取的利益屬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時,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法繳稅。

  該局提出案例指出,甲君於93年間與乙君等5人共同出資購地,並以乙君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人,甲君於96年度出售該筆土地所有權的應有部分,即土地持分50/1000賣給丙君,並由乙君名下直接過戶移轉登記給丙君,甲君出售後所獲利益1,600餘萬元,依法應繳所得稅,除補稅600餘萬元外,並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

  鄭義和強調,雖然甲君在所有相關登錄紀錄中,完全沒有任何資料,因我國採實質課稅主義,國稅局是因為甲君存款利息激增,經過電腦選案自動選出,該局經過查核之後,確認甲君漏報所得,才會核課甲君必須補稅,同時懲以300萬元的罰鍰。

  鄭義和表示,只要非本人名下土地的所得,即便是出資人,不管獨資或者多人合夥,都必須申報綜所稅中的其他收入,否則全部視為漏報所得,除了補稅之外,還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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