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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與人交換依法應課徵遺產稅
新聞日期:2010/07/26

《稅務問答》

繼承農地與人交換依法應課徵遺產稅

【稅務問答】

蘆竹鄉林先生問:

       97年繼承的農業用地,與他人等值交換,是否會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故如繼承人就繼承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現值均等,惟交換後已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之事實,與免稅要件不合,其繼承農地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重新計算遺產稅,如有應補納稅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2010-07-26/經濟日報/A19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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