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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再全額抵稅
新聞日期:2010/02/05

《稅務問答》

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再全額抵稅

【稅務問答】

岡山呂小姐問:

        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經財政部修正後,其相關規定及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

        為防堵富人利用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做為租稅規劃,財政部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案,原本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稅額,修改為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或贈與總額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並回溯自98年1月23日以後的案件都適用。

        計算公式為: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但為了兼顧「原始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權益,繼承或受贈而來的公設地,則不受影響。

【2010-02-05/經濟日報/A15版/零售流通.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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