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欠繳關稅逾百萬 限制出國 政院通過關稅法修正草案,法人等欠繳200萬元以上,限制出境
新聞日期:2010/02/05
工商時報 A19/稅務法稅 2010/02/05
個人欠繳關稅逾百萬 限制出國 政院通過關稅法修正草案,法人等欠繳200萬元以上,限制出境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關稅、罰鍰及海關代徵應納稅捐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達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出國,不過,限制出國期限,不得超過5年。
此外,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的金額在150 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300萬元以上,可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照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增訂有關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出國之相關規定。
由於稅捐稽徵法授權訂定限制出國辦法已拿掉,關稅法雖仍保留,為取得一致,決先在母法明訂欠稅限制出國的規定。官員說,欠稅大戶多半是虛報或違反緝私條例罰鍰很重,大多是漏稅金額或貨價的1 ~5倍不等,因此廠商才欠稅。
這次對申請行政訴訟未確定案件與確定案件區分,未確定案件對限制出國的金額放寬,個人150萬元,法人300萬元,而限制出國期間也不再像過去無限期,明訂不能逾5年。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代表人、管理人經限制出國後,超過限制出國法定期限、繳清欠稅及罰鍰,或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等情況時,財政部應函請移民署解除出國限制。
此外,為符合國際反恐規範,導入世界關務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之優質企業(AEO)認證制度,明定符合一定安全要件者,賦予AEO資格,經認證合格者將給予優惠措施。
一旦法規通過,未來不只進出口廠商,倉儲業、運輸業、承攬業及報關行等業者都可納入適用,優質企業不但可獲得商譽,對於與進出口廠商結合成為上下游供應鏈合作夥伴有一定助益。
一旦關稅法修正後,財政部將立即與WTO會員國展開協商,可相互承認獲優質企業(AEO)認證的企業到對方國家可享受通關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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