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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報稅新制上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施行,自 104年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因此修正後所得稅法第 71條第 2項及第 75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今( 105)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 14條第 1項第 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今( 105)年 5月辦理 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1,000萬元,應納稅額 170萬元,應納稅額半數為 85萬元,減除尚未抵繳扣繳稅額 2萬元,應納結算稅額為 83萬元,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 915萬元( 1,000萬元 -85萬元)則列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該局再次強調,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在 105年 1月 1日以後結束營業辦理決、清算申報及今( 105)年 5月辦理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皆必須就其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合夥比例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徵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更新日期: 10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