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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金額達限制出境之標準如提供擔保品可申請解除出境
新聞日期:2017/05/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於出國時被內政部移民署攔阻無法出境,經詢問才發現是因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200 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為避免因欠繳稅款而遭限制出境,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如一時無法籌足現金繳清欠稅,亦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相當欠繳稅款之擔保,擔保品經審酌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者,即可免於被限制出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來的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時,應詳細核閱,如對核定內容沒有疑義,應於限繳期限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 1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