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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查調他人財產有限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之財產等課稅資料,稽徵機關應負保密責任,所以,債權人除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外,均不得查調他人財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具有強制執行法第 4條第 1項第 2款至第 6款之執行名義,例如假扣押 (假處分、假執行 )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及調解、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經法院許可強制執行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等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8條之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更新日期: 10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