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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調他人財產有條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因民事糾紛訴訟,僅持法院通知補件之公文,要求查調他人之財產資料,經承辦人詳細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之保密規定後,失望的離去。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除該條款列舉可提供之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因此,該處再次提醒民眾,尚在訴訟階段,未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僅持有法院通知補件之公文,依規定仍無法查調他人財產之資料,如果法院認為確有需要,可由法院行文向稽徵機關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