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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 應查明儘速繳納以免影響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若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者,依規定每逾 2日加徵本稅 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 15%,逾 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各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欠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勿自認為是詐騙而置之不理,如有疑問應積極查明並儘速繳納,以免權益受損。若確有繳納困難者,應主動聯繫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對於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更甚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還可以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方法來處理。

更新日期: 10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