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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買賣時,應如何分攤稅捐
有位吳先生電話詢問有關買賣房屋、土地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典賣、移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稅; 至於地價稅則以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8 月 31 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誰, 誰就得繳交該筆土地的地價稅,並不是按買 舉例說明,甲出售房屋及土地給乙,如於 106 年 2 月 27 日訂約,則賣方甲會收到稅捐處分算至 2 月 (即 105 年 7 月至 106 年 2 月房屋稅)先予開徵房屋稅之稅單, 3 月以後( 106 年 3 月至 106 年 6 月)的房屋稅, 則由買方乙負擔;地價稅因土地登記日尚未過納稅基準日( 8 月 31 日),則本年( 106 )的地價稅全由買方乙負擔。
更新日期: 10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