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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如何計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由法院拍定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課? 該局說明,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移轉現值。亦即拍定時如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 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 1 萬元, 拍定價格每平方公尺為 5,000 元,拍定當次的移轉現值即以 5,000 元核算土地增值稅,下次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則以 5,000 元核算土地增值稅, 因此提醒投標人在填寫標單上房地價金時,應慎重考慮區分房屋與土地之價金。
該局強調,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 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再次移轉現值核計漲價總數額,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