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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房地新制課稅之個人,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皆應依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1年多來,仍有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為交易損失,故未辦理申報;該局於近期審理多起此類未依規定申報案件,為避免納稅人誤解,提出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地,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已依規定辦理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致短漏報稅額,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個人如未依限辦理申報,將被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如有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依法核定補稅發單外,並按應補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有發生前揭交易之納稅人,如有短漏報或逾期尚未申報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之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納稅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違反規定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更新日期:10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