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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新聞日期:2017/05/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近來房市低迷、貸款不易,不少民眾因資金壓力拋售持有之預售屋,倘買方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賣方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04 年 1 月以 900 萬元購入預售屋 1 戶,惟近來房市不如預期,甲君囿於資金壓力 104 年 11 月以 950 萬元出售該預售屋。該屋頭期款等款項於 104 年 11 、 12 月分批給付,惟尾款於 105 年 1 月交付,故甲君應於 105 年度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50 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 1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