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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如遺有繼承之財產,繼承人應併計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繼承取得之財產,繼承人應併計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尚不得以該局所提供之財產查詢清單無記載該財產致生漏報,而主張免罰。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 102 年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期限內申報遺產稅, 嗣經地政事務所通報該局,甲君遺有繼承其父丙君之土地,該局乃依甲君繼承該土地之法定應繼分併計遺產,核定遺產總額,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乙君不服, 申請復查主張已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實申報,該清單並無記載甲君繼承上開土地,乙君並無短報或漏報之意圖,請求免予處罰,惟經該局查得丙君生 前將所有之土地借名登記他人名下,經丙君之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土地,嗣兩造達成和解,丙君之全體繼承人 ( 含甲君 ) 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地政機關乃通知乙君辦理繼承登記,並通報該局,乙君自應知悉甲君繼承其父丙君之土地,乙君尚不得以該局所提供之財產查詢清單無記載該土地,或甲君名下無該土地,而主張免罰,乃為駁回乙君復查決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該局提供之財產查詢清單,係稽徵機關基於便民,就平時所掌握之課稅資料提供納稅人參考,如被繼承人遺有財產,即應依規定申報或補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後補徵稅款並處罰。
更新日期: 10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