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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包含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該分局指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1 項規定,配偶一方死亡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不得列入計算。

舉例說明,甲生前於 105 5 月贈與其配偶乙一筆土地,而甲於 106 1 月死亡,則該土地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視為遺產,是併入遺產總額。惟該土地係配偶乙無償取得,故不能主張列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扣除。

更新日期: 10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