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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土地,但在其死亡時,該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漏未將被繼承人尚未收取之土地價款申報以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 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被 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前揭民法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惟移轉該項財產予買受人,亦屬被繼承 人生前尚未履行之債務,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可以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時仍然存在 者,以及尚未收取之價款,均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李君於 1045月將其所有之土地 1筆公告現值 1,600萬元,以 2,100萬元出售予黃君,黃君已先支付 1,5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李君旋於 1046月死亡,繼承人申報李君的遺產稅,遺產總額部分應包含 (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 1,600萬元列報遺產土地項下 (2)取得之土地款 1,5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 (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 600萬元列報為債權;扣除額部分,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 1,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但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時,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宜詳加查證被繼承是否遺有未收取之價款,或已取得之價款在死亡時是否仍存在,若發現未列入遺產總額,應立即申報課徵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更新日期: 10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