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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與申請期限
新聞日期:2017/03/0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規定, 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由義務人及權利人雙方於土地現值申報時提出申請,未申請者,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另 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可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日內提出不課徵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事人應於上述規定期間內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法院拍賣之農地, 當事人如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期限, 可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書之期間。
更新日期: 10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