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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共同出資購買土地,於土地出售時所獲利益,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日期:2017/03/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數人合夥共同出資購地,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嗣後土地出售,隱名合 夥 人按出資比例所分配價款,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屬所 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之其 他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局舉例,甲君於 99 年出資 100 萬元與乙君出資 200 萬元,二人合夥購買土地乙
筆,土地以乙君名義登記, 該土地於 102 年以 600 萬元出售予第三人,乙君將售地款之收入額按原始購買土地
之出資比例分配與甲君 200 萬元( 600 萬元× 1/3 ),於減除成本 100 萬元及必要費用 10 萬元後之餘額 90 萬
元 為甲君之其他所得,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入甲君 102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隱名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未將土地產權過戶在自己名下,而登記在他人名下,於土地出售時所獲取之利益分配,其性質核屬債權之實現,該利益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有漏報情事,經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更新日期: 10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