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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 105 年經本局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 106 年想將房屋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會不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 37 條規定, 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5 年內之管制期間除不能移轉外,重購土地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包含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要件,才符合規定,所以,將重購土地出租供他人使用,已不符合自用用地規定,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 如重購土地需要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 1 人於原戶籍內,若全戶遷出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請特別注意,若您對土地增值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 ( 分 ) 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