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稅務新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依財政部 67年 7月 24日台財稅第 34896號函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此時,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如下表,共有人將共有土地辦理分割,經分算各人取得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之價值不等,其中甲、丙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受贈人乙、丁因取得土地價值增多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於甲、丙申報贈與稅時得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土地共有人 |
分割前土地價值 |
分割後土地價值 |
增 |
減 |
甲 |
350 |
300 |
0 |
50 |
乙 |
220 |
300 |
80 |
0 |
丙 |
500 |
400 |
0 |
100 |
丁 |
230 |
300 |
70 |
0 |
戊 |
200 |
200 |
0 |
0 |
合計 |
1500 |
1500 |
150 |
150 |
該局特別指出,倘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便視同贈與。納稅義務人如對以上說明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惠玲,電話: 04-23051111轉 2222)
更新日期: 10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