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設計

最新稅務新聞

沒有土地,為什麼要繳稅?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 ?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 8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  31 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更新日期: 10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