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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經法院拍賣,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則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其中一方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1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事人可於拍定後檢附鄉、鎮、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動提出申請,最遲應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輔導函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日期: 10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