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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期間,是否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日期:2016/09/22
( 臺中訊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房屋如果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1.5%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 3%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5條規定,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 1.2%;復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戶以內等 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因此,房屋若出租他人,雖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但因有出租事實且非屬供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因此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1.5%,而不能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您,如房屋供自住使用時,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改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 10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