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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移轉土地別忘記在9月22日前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聞日期:2016/09/2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土地用途未改變,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處說明,在稅捐稽徵實務上,經常有夫妻贈與或贈與給小孩的移轉案件,新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自用住宅用途並未改變,而漏未於申請期限前提出申請,收到地價稅稅單時才發現地價稅稅金增加了 4倍之多,著急的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

該處提醒民眾,夫妻贈與或其他贈與案件,地上房屋雖還是供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但所有權已經移轉,所有權人非同一人,縱其土地用途未改變,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 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 40日(即 9月 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 10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