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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新聞日期:2016/09/20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該分局表示,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係以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 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 3日加徵應納稅額 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 1萬 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 1倍以上 3倍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 10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