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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納稅人留意符合自住房屋課稅三要件
新聞日期:2016/08/23
近來有民眾詢問,申請自住房屋,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戶以內等 3個要件,即可按自住房屋稅率 1.2%課徵房屋稅;而其餘之住家用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 1.5%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而尚未申請者,請儘速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更新日期: 10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