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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受遺贈人若非繼承人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新聞日期:2016/08/11

遺贈土地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將其土地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若受遺贈人係繼承人,則適用土地稅法第 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土地係遺贈他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條規定,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受遺贈人再會同繼承人申請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在辦理遺贈登記前,依據土地稅法第 5條的規定,應以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 30條規定,是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現值;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同法第 31條規定,是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二者係相同。因土地無漲價,所以土地增值稅為零。

更新日期: 10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