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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改建前遷出戶籍,可否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日期:2016/07/2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房屋拆除改建前遷出戶籍,可否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是為了配合地上房屋拆除改建的實際需要,而於核准拆除日前 1年內遷出戶籍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要件者,可以依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公畝部分。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出售前 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 (5)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10%者,其建築工程完成應滿 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