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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關土地增值稅核課應注意事項
新聞日期:2016/06/28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條之 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 28條之 2規定,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 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 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更新日期: 105/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