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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合購土地,僅男友一人戶籍遷入,可申辦雙方土地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嗎?
新聞日期:2016/06/08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小姐詢問,她與男朋友共同購買房地,土地及房屋持分各 1/2,亦同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為何男友所持有土地的地價稅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她所持有土地的地價稅卻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該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今王君與男友所合購房地,經查無出租、營業且王君男友亦設立戶籍在內,惟王小姐本人戶籍並未遷入該屋,男友雖設立戶籍在內,因尚非法律上夫妻關係,又無符合規定之親屬 (例 :直系親屬 )設立戶籍於該屋,故王小姐所有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合購房地雙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無配偶、直系親屬等關係,則須合購房地雙方均設立戶籍 (或有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設籍 ),並審核符合其他要件 (例無出租、營業等 ),合購雙方各自持有土地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該處並提醒民眾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爾後如將戶籍遷出,又查無符合條件之親屬 (例配偶、直系親屬等 設立戶籍在內,會從戶籍遷出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請民眾留意,以確保權益。

更新日期: 10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