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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使用,要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新聞日期:2016/06/03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 105年 5月 4日發布,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私立醫院,該部、行政院衛生署 (現為衛生福利部 )及內政部 101年 11月 28日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1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第 1款規定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 (醫院、診所 )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該局進一步表示,醫療法對於醫院,已有明確規範,故適用上開稅法規定而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者,應符合醫療法之規定,即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所附設的護理或其他機構。換言之,也就是說醫療財團法人設立的診所或附設護理等機構仍需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更新日期: 10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