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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曾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還是有機會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屋)!
新聞日期:2016/05/23

( 臺中訊)住在沙鹿區的白小姐最近要將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她十年前曾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詢問是否可以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曾經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 1至 4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一生一次 )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 1.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4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5公畝部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條件,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其未註明者,亦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闗補行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 10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