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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起不動產交易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又要課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新聞日期:2016/05/16
(臺中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 105年 1月 1日起實施,將土地交易所得也納入課稅範圍,引起民眾質疑,不動產交易時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又要課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交易除了要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外,如果出售的房地是在 105年 1月 1日以後取得,或在 104年 12月 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年內者,都屬於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日內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 (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所以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而且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措施也不受影響。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請記得依期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或 04-22585000按 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