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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新聞日期:2016/05/09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生前留有一間公寓,由母親及小孩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可以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且須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規定,但為兼顧實情,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繼承人可就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提出申請,無需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稅捐處舉例說明,土地登記若為兄妹二人公同共有,妹妹戶籍在外縣市,只有哥哥的戶籍設在該地,如果哥哥其他要件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哥哥可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 10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