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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房屋也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新聞日期:2016/03/15
王先生將名下的房屋信託予銀行,來稅捐處詢問這間房子可否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 103年 7月 1日起住家用房屋稅率分為自住使用與非自住使用二種,以高雄市為例,自住住家用的房屋稅率為 1.2%,非自住住家用的稅率為 1.5%。信託房屋應適用的房屋稅率須視實際使用情形及信託種類而定。
該處解釋,信託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法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但如果是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之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則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只要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條規定,就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上開認定標準第 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戶以內」等條件,即屬供自住使用。該處提醒民眾,符合自住使用的房屋,還須向稅捐處申請經核准,才能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更新日期: 105/03/11